早安~~昨天跟朋友聊天,才赫然發現台灣人對於『歷史保存』與『文化記憶』是那麼低落與隨便!
台南其實有很多老屋,很有日式風情,也很有味道,只是既是老屋,肯定年紀一定不小,斑駁、老化、甚至需要整理,可是台南人似乎並不懂得珍惜與愛護。很多老屋確實有至少80年到120年歷史,只是因為沒有劃入古蹟保存,很多就這樣被粗魯地拆掉了!
像我昨天去的小南園子,的確不會變成古蹟,因為雖然年老卻是民宅,如果不是台北人買下,保留舊建材做活化的設計與使用,應該不是廢墟就是已經變成一塊空地。(寫到這裡,那個臭頭廟何時要拆?)
朋友說得傳神~近廟欺神!很多台南人因為長年與老屋生活在一起,甚至自己就是住在老屋,反而不在乎而隨便,像台南中西區看西街教會最近買了一間在隔壁的120年老屋,竟是粗魯蠻橫的拆光,這些都是無形的文化資產與生活記憶,就這麼被粗暴的對待,如此不尊重歷史與漫不經心,台灣人又怎麼會有根?
最近的報導說台南的老屋因為外地人搶買而價格居高不下,這些外地人未必了解當地的發展史,買來最多就是改裝做生意,雖然老屋以某種型態是被保留下來了,但是總顯得突兀,簡單來說,就是古味有點「走味」!如果可以以在地歷史去設計與規劃,讓附近的住戶也能參與,創造集體社區營造意識,不是更能發揮創意,就算做生意也能吸引更多人前往參觀與消費!
我很喜歡日本北海道小樽運河,每年吸引不知多少國內外遊客前往,創造多少觀光財,若是看在台南人眼裡,不知會不會說:啊不就幾間老倉庫?日本除了小樽,還有很多城市也都保留江戶時代舊街區,老房子、老商店、甚至藝伎,散發濃濃日本味,同樣都有一條河,日本能,為何台南不能?或者說,為何台灣不能?
台灣不是只有吃檳榔、台客、西施.....等素人文化,那些是被刻意醜化的形象,台灣歷經很多殖民時期,如果可以善加保存與規劃,是可以有豐富的文化底蘊的,但是現在你問我,什麼是台灣的文化,我只能告訴你:我真的不知道!
一個不懂文化價值與不尊重歷史的民族,注定要被歷史淘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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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陳德堯(天魔)
    陳德堯(天魔) 2021/03/11 05:37


    裁判字號:
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
    裁判日期:
  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    裁判案由:
    傷害
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
   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    被   告 陳宜斌


     
   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7 年度偵字第0000
    0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  主 文
   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  理 由
   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
    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,因停車
   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,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徒手拉
   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
    度眩暈、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
   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。
   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   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   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
   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三、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
   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。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,須
    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,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
    ,有撤回告訴狀可參(詳本院卷第53頁),揆諸前開說明,
    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  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
    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
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
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   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   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    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    書記官 李燕枝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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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/06/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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